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关键杠杆,它通过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征收不同比例的税款,实现收入的再分配,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税款,低收入者相对少缴,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在累进税率制度下,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有效调节高收入,它还能增加财政收入,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深入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的内涵、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内涵与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的内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 筹集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为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国家的各项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
- 调节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通过累进税率的设计,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征收较低的税率甚至免征,从而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还可以通过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设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
- 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调节居民的消费和储蓄行为,促进消费升级和投资增长,从而推动经济增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提高劳动力的供给效率,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制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较小,税率较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改革开放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较为缓慢,直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
(二)改革开放后至1993年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逐渐扩大,税率也有所提高,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三)1994年分税制改革至2018年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同时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由9级调整为7级。
(四)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这次改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主要内容包括:
- 提高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将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 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优化税率结构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
- 设立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一)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为13872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8.29%,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为1038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68%,202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为1156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96%。
(二)征收管理不断加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断加强,税务部门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收宣传等措施,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我国还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通过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对股权转让、房屋转让等重点领域的税收征管等措施,进一步堵塞了税收漏洞。
(三)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初步显现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初步显现,通过提高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其可支配收入,促进了社会公平,通过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税率,进一步调节了收入分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结构不够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率档次过多、级距不合理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档,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这种税率结构虽然能够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调节,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税率档次过多,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纳税人的遵从度降低,级距不合理,使得一些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过重,而一些高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较轻。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够科学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扣除标准单一、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的,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这种费用扣除标准的单一性,导致一些纳税人的税负过重,而一些纳税人的税负相对较轻。
(三)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难度较大,主要表现为纳税人数量众多、收入来源复杂、税收信息不对称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税收征管难度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纳税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复杂,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导致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漏洞。
(四)税收调节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不够、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不够显著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虽然能够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调节,但由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一些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税收,导致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不够,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一些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过重,而一些高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较轻,导致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不够显著。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一)优化税率结构
- 减少税率档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纳税人的遵从度降低,建议减少税率档次,将目前的7档税率调整为5档税率,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
- 合理调整级距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级距不合理,使得一些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过重,而一些高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较轻,建议合理调整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
(二)完善费用扣除标准
- 实行综合扣除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的,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建议实行综合扣除制度,将纳税人的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实际负担纳入费用扣除范围,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建立费用扣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未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建议建立费用扣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确保费用扣除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税收征管
- 加强信息化建设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纳税人数量众多、收入来源复杂、税收信息不对称等,建议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公安、民政、教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 加强税收宣传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众多,税收遵从度较低,建议加强税收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纳税人宣传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不够,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一些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税收,建议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通过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对股权转让、房屋转让等重点领域的税收征管等措施,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
(四)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不够,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一些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税收,建议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通过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对股权转让、房屋转让等重点领域的税收征管等措施,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建议提高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 提高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不够显著,主要原因是费用扣除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一些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过重,而一些高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较轻,建议完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综合扣除制度,将纳税人的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实际负担纳入费用扣除范围,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议优化税率结构,合理调整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进一步提高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税率结构不够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够科学、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税收调节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优化税率结构、完善费用扣除标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收调节作用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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